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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科创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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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6-18    来源:双创实践部     作者:姜晓玥 吴梓宸      审核: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确保创新创业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双创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学校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支持大学生课外创新创业项目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使用方向包括:组织“青创”训练营,推动“一院一品”学科竞赛建设,提升我校创新创业项目水平,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优秀双创团队建设

第三条 依据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项目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要遵循政策性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维护财经纪律;计划性原则,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节约性原则,必须做到精打细算、严格审核,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二章 经费管理

学校团委负责经费使用的总体规划、预算审定,以及重要事项审议学校团委双创实践部负责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组织管理工作。

学院(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获资助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时需要将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一并粘贴到原始凭证粘贴纸上,同时注明附单据数量、支出类别、项目名称、支款金额,并经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核准报销。

科研经费要依法依规使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按照国家统一的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对凭证的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杜绝虚假票据。

第十条 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期满 30 日内,项目负责单位须提交结题材料和主要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并对结题材料和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或学院(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结题材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下次立项的重要参考。

十三 项目负责单位要按照立项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单位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


经费监督

十四 项目负责单位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

十五 违反第条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上级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

十六 本办法共青团南京农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南京农业大学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